公民韓寒的交通問題(第1/2頁)

作品:《雜的文:期待我們往日的靈魂附體

牌照

上海的汽車牌照價格越來越貴了,9月份私人車輛牌照拍賣平均中標價達到49600多元,創下歷史新高,這個價格已經可以買一輛經濟型小汽車了。政府的理由是為了控制市中心的汽車流量,緩解交通壓力。

我認為牌照拍賣這個制度只能說不合法但合一定程度的理,關鍵是我們是很善於打著造福人類的幌子幹一些別的事情的。改善交通情況當然是個理由,也有實質的一點點效果。但是,如果什麼社會發展矛盾都只需要靠大量收費來解決,那政府的功能就未免太簡單了。

另外,一說到要緩解城區交通擁堵,就說已經優先發展公交了,就要提高汽車停車費,限制私家車出行,為什麼管理部門卻對龐大的公車(公事、領導的私事、司機的私事等,這些任務都得靠公車去完成)不管不問?消費者買車繳稅,公務員是用消費者交的稅買車。

我甚至覺得,交通壓力和堵車,這就是代價。在大城市,我們為什麼一定要求高峰時候交通通暢呢?全世界的大城市都會堵,堵得比北京和上海厲害的多的是,一方面靠發展道路和大家交通意識的自覺,另外一方面,這就是交通的代價。沒有辦法的。

還有,外地車在上海使用,雖然在車牌發放登記地交過養路費,上海還要徵收養路費。這其實是地方利益作怪,用於限制車輛上外地牌照。我建議外地省市效仿,凡上海車牌照也徵收養路費。這樣好,虧的是個人,富的是財政,假裝功德無量。

駕照

今年4月1日公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並沒有說考駕照必須透過駕駛學校報名,但各地的車輛管理部門出臺的各種規定和條例,卻以不安全為名,要求自學者出示培訓記錄,拒絕接受自學者報名。

為什麼考駕照還非得透過駕校、交培訓費呢?只有上了駕駛員培訓學校才會有記錄,自學駕駛技術是沒有的,這實際上是將考駕駛證和上駕校強制捆綁在一起。為什麼不讓自學者報名參加駕駛資格考試呢?這完全是人為增加老百姓駕考成本,讓一些利益部門透過壟斷牟利。

我們國家不一向鼓勵自學嘛,他們擔心的也許是:萬一你不知道從哪裡學習到了反動的駕駛方式怎麼辦?

另外一個問題是,駕駛學校為什麼不教汽車駕駛員在停車開門時候看一下後視鏡?我見過因為駕駛員停車就直接開門和腳踏車、摩托車、電動車相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

還有,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如果能走動,請立即下車離開。很多高速事故就是因為人留在車裡定定神回味回味的時候,被後面的車輛追撞導致死亡。

不教這些常識,這也許說明我們的學校用心良苦,相信實踐大於理論,撞一次就永遠記住了。但這些常識,是可以救人命的。

路牌

上海的路牌學習國際化以後,用a1、a2等名字來命名境內公路,與全國不同,路牌上卻沒有哪裡到哪裡的說明,外地司機根本就不清楚某條路是哪裡到哪裡的,只好在十字路口冒著危險攔車問路。

我估計路牌國際化是某領匯出國考察的豐碩成果。建議外省市也這麼幹,讓我們上海人開車過去的也問路,這樣有利於增進各個地方的文化交流。怕什麼,只要領導的司機認識路就行了,因為國外一些城市都是這麼幹的。

防護欄

2月14日我在滬杭高速上看見一個車禍,一輛轎車和卡車追尾,車內兩人應該沒有生還的希望。我在高速路上見過多次因為卡車沒有裝防護欄而導致追尾的小汽車駕駛員喪命的。卡車的尾廂高度面對的正好是轎車最脆弱的擋風玻璃處,這讓作為緩衝區的車頭完全不能起到保護作用。

在很多發達國家或者不發達國家,卡車是被要求強制安裝防止轎車追尾時候鑽進車底的一套防護裝置的。卡車的追尾保護裝置很簡單,就是一點鐵皮鋼管的事,將卡車車尾本來離開地面一米的空間縮小,讓其他小車撞擊時候車頭的緩衝區可以利用到,而不是直接鏟到車廂。成本相當低,也就百來元。

這個防護欄在歐洲強制使用後,事故後生還率有很大提升。雖然對於交通部門推廣防護欄收益很少,完全不及加個什麼稅、收個擁堵費多,但畢竟是對生命的很大保護,應該將其強制實施。如果不裝或者不合格的,應該罰款責令其馬上裝上去和改正。

是不是裝一個要好幾百呢,撞死了反正一般都是追尾,後車全責,所以不用賠償。但退一萬萬步說,咱們的領導們,坐的也都是轎車,對不,保護領導,義不容辭。謝謝你們。

規定

現在一些地方出臺了禁止老百姓開摩托車、電瓶車的規定,更早的荒唐規定是騎腳踏車不讓帶人,理由都是不安全。這些老百姓買不起腳踏車,公共汽車服務又不到位,大家只好買小汽車,讓本來擁擠的道路阻塞得更擁擠。

摩托車、電動車、腳踏車等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必須要開放的。就算出了意外或者一些交通的混亂,這也是代價。代價是必須要付的。而且我奇怪的是,既然你在這些城市不讓上路,那怎麼在那些地方又讓賣呢?

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這條規定讓駕駛員吃盡了苦頭,他要麼車停在收費停車場,要麼停在非法停車的地方。

與中國的《交通法》這條規則相反,英美國家的規定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門在某地安放“絕對不能泊車“或者和“短暫停留可以“的標誌牌和在十字路口、公路轉彎30米處不能停車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車,這已經成為通行的國際慣例了。

問題是我國的交通管理部門並沒有在收費停車場之外的地方,懸掛不能停車的標誌,你能夠把收費場以外的地方都懸掛上不能停車的標誌嗎?我認為只要不妨礙到別人,駕駛員就可以停車。但為什麼交警卻往往對停在這些地方的機動車貼“違章罰款單“呢?

前幾年,包括現在一些地方也很誇張,我說的是公安或者交通部門,有時候你違章了要去這些單位繳罰款費,但發現車不能開進去,你就把車停在路邊,出來又是一張罰單。